早期干预是指为有发育障碍或具有发育障碍风险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结合教育、健康照料和社会服务为目标的综合性服务。早期干预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发育障碍或者改善现有的障碍,以促进这些特殊婴幼儿在生理、认知、语言、社会情绪和社会适应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减少残障率,减轻残障程度,并提升家庭满足这些儿童特殊需求的能力。
早期干预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潮100 多年前,受达尔文的进化论影响,认为5岁以前是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在幼儿园对正常儿童开始实施早期教育;到了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针对残障儿童教育缺乏的问题,提出针对有不良环境和高危因素的儿童采取补偿性教育的早期干预理念。于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要求各州为所有5~18岁残障儿童提供免费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986年修订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将干预项目拓展到0~3岁残障或发育迟缓儿童;1991年美国颁布《残障个体教育法案》简称IDEA),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早期识别有发育障碍风险的婴幼儿的体系,即建立特殊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早期干预服务,包括为高危婴幼儿提供免费的、全方位、多学科评估。1997年,对《残障个体教育法案》(IDEA)进一步修订,鼓励多学科合作团队在干预服务开启之时,就开展对高危儿发育的长期追踪监测。通过这些法案的颁布,并伴随着一系列干预计划、方案和实施,使早期干预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发展。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从而使我国特殊儿童的康复和教育训练有了法律的保障。目前,全国许多省市的儿童健康促进计划中已包含高危儿管理和监测体系的建立,并着手开始对有发育障碍风险婴幼儿评估和干预服务的探索和实践。
